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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深府办[2005]116号)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附件1: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附件2: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附件3: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9.4 附件4: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略)
  9.5 附件5: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略)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0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已经步入了小康社会。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我们的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同全国普遍的情况一致,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我市食品安全现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80%以上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历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经过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使之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有限;还有,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城市相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生猪屠宰业、豆制品加工业等行业规模较小,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很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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