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实施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组织开展各种公益宣传活动,使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
(二)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支持、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收取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成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管委会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征缴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定期公布当地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交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度40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调整交费标准。
第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每学年度收取,有效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收缴时间定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收缴互助金手续(在缴费期以外时间出生的满月新生儿可在满月后的1个月内交费)。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参加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通过学生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收缴。
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含在缴费期以外的时间出生的满月婴幼儿),凭户籍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需交纳的费用及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民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可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向残联申请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