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建立良种补贴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水稻、小麦良种价格补贴制度,对农民实行种子价格直接补贴,并以优惠和统一供种方式引导农民自愿种植优质高产品种。要根据市农委发布的主导品种,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种子供应商、农民购买种子的优惠价格、供应范围和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招标价格,实行由中标种子企业直接供应、配送到农户,如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直接追溯种子供应商的责任。为控制种子价格虚高,平抑种子价格,对大宗普通品种,由市物价局与市农委研究实行批发环节经销差率管理办法。对取得品种权的专有优新品种,由市物价局、市农委确定最高限价,企业在此限价内自主定价。
四、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扶持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计委、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2号)精神,切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在用气、用电、税收、运输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并对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尿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国产磷酸二铵按照100元/吨标准进行中央财政补贴,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暂停出口退税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磷肥、钾肥、复合肥的价格管理,并配合市供销社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保证化肥供应。
五、加强化肥价格调控,实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
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的规定,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农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化肥“淡储旺供”制度的建立,并指导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化肥运杂费支出,控制化肥最终零售价格。严禁同城化肥批发企业之间相互倒手货源,严禁突破各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层层加码,哄抬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