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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配套用房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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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 户型 │面积(平方米│人数(人)│ 数量 │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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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公寓│ 一房 │      │     │    │    │
│    ├────┼──────┼─────┼────┼────┤
│    │一房一厅│      │     │    │    │
│    ├────┼──────┼─────┼────┼────┤
│    │两房一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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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新高办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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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                              │
│                              │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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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负责人意见:                       │
│                              │
│                              │
│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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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领导意见:                        │
│                              │
│                              │
│办领导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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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配套用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办)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企业配套用房申请书》(1份);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市高 新办批准入区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办人法人 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六)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动用工合同(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拟 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由高新办有关处室审查,办领导签发。
  三、高新办应在受理配套用房 租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暂缓或不予安排配套用房的批复。
  四、企业凭市高新办批准文件与产权单位签订定向配套用房 租赁合同。
  五、企业凭合同办理配套用房入住手续。

  02号 许可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高新区内非公共用地设立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非公共用地及户外广告、标识定 义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高新区内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先由 深圳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协商制定户外广告、标识设置规划,然后由深圳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 政许可规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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