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结束后应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需要转为一般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期限从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二)被申请人答复书;
(三)必要的证据;
(四)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送达回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事项审批表
┌─────────┬────────────┬──────────┐
│ 案件名称 │ │ 复议机构收到 │
│ │ │ 申请时间 │
├─────────┼────────────┴──────────┤
│ 申请人姓名 │ │
│ 或 名 称 │ │
├─────────┼───────────────────────┤
│ 被申请人 │ │
│ 名 称 │ │
├─────────┼───────────────────────┤
│ 审批事项 │ │
├─────────┼───────────────────────┤
│ 提请审批 │ │
│ 的理由及 │ │
│ 依 据 │ 承办人: │
│ │ 年 月 日 │
├─────────┼───────────────────────┤
│ 复议机构 │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局领导 │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