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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创新经营模式,引导城区优势企业到农村开办药店。通过GSP认证的市区优势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供药网络;通过GSP认证的县(市)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建立区域性药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供药网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直营连锁方式,由开办主体直接在区和县(市)、乡(镇)、村(屯)投资开办门店。二是合作经营方式,由开办主体整合和利用农村现有相关资源在乡(镇)、村(屯)合作开办门店。在合作经营方式中,所利用合作方具有组织并形成网络的也可采用区和县(市)、乡(镇)和村(屯)三级合作经营方式。药品连锁企业可整合现有农村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和可利用的经营资源,通过有偿提供品牌、商号、配送、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等方式发展加盟连锁,建立药品统一配送为重要前提的连锁网络;也可利用供销社、商服、计生服务室、卫生所、邮电所、供电所和具备条件的农户,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建立网络门店。三是统一配送方式,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理顺和规范现有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购药渠道,采取集中配送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购入药品,从源头上治理假劣药品进入农村供药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以为村卫生所统一代购药品。允许农村供药网络中的乡级连锁中心店,向本辖区内单体经营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三)加强试点工作,确保农村药品供应工作取得实效。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购进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积极支持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保证农民享受优惠的药品价格。
  五、切实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提供政策支持。从现在开始至2006年末在村(屯)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3年内免交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费,工商管理费,现场勘验费,从业人员培训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其它各种收费。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药品供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的最低起征点政策,对连锁供药网络设立的村(屯)个体经营门店,月销售额达不到税法规定的5000元起征点的,要严格免予缴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降低村(屯)药店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门槛,尽量减少门店开办的一次性投资费用;支持向农村延伸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以盈补亏,让利于民。对于承担农村供药网络建设的企业,在总部所在地城区内新开办门店不再受设置规划和间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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