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从国(境)外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参照国际惯例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他方面的待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参加我区高中、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合作研究人员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引进到我区创办企业的人才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并对国家引智专项经费按照要求和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人才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对引进人才工作从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院士,在我区工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资助科研项目开发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我区博士后站引进的博士,除享有国家拨付的各项经费外,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适当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认定后,自治区从人才开发资金中优先资助科研项目开发经费。用人单位除付给所引进人才报酬外,还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宽松的住房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每两年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同级财政对引进人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人才开发经费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十条 在区外通过智力服务等形式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除用人单位给予应有的报酬和奖励外,同级政府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