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人才凭其能力、业绩、水平可以在我区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单位原有岗位数额和本人原有任职资格限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其中,事业单位所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人事行政部门单独予以核定。
  第十三条 引进到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免试外语、计算机,参加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经审核确认后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薪酬及薪酬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所引进人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允许以项目、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采用年薪、股权、期权等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引进到我区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工作(含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博士,在我区工作期间与区内同类人员享有同样的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待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民营事业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单位自定。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与区内同类人员在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报参加我区各类专家的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十七条 与外省区市原就职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后,被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其前后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享受我区相应各项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到我区工作(含短期来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转接事宜。同时,可以根据所引进人才做出的贡献,为其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要求为其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妥善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