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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20号 2005年9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六)能够带动我区一个地区、一个学科、一个产品及企业快速发展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二)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主引进各类人才,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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