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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及我市实际,我市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市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的购买、运输费;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费用;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费用。
  区县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的相关经费,即每针次4元,每剂次1元,其中包括耗材费、儿童预防接种证成本费、接种服务补贴费、监测费、宣传费、培训费、流行病学调查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等。
  四、组织和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预防接种方案和预防接种场所的设置标准。
  区县卫生局负责指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其责任区域,并负责组织接种单位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疫苗的需求计划,承担本辖区内预防接种的实施和技术指导;相关疫苗的运输、贮存和分发;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和管理;冷链系统的监测管理;向有健康需求的个体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咨询和服务;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宣传;预防接种反应的应急处置;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接种工作需要,制定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立健全人群预防接种卡、证档案;按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预防接种统计资料;领取和保管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健康教育;向非计划免疫接种对象提供其他预防接种咨询与服务;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规程,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在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和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在同时使用几种疫苗时,应当将不同疫苗的接种对象按疫苗分组进行接种,也可以在接种场所设置不同疫苗的接种标记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种类。预防接种时必须实施无菌操作和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推行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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