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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就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预防接种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流行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职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理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实施,接种率达到免疫规划的要求。
  市卫生局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我市免疫规划,负责全市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接种有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负责对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疫苗、接种单位应收取的费用核定收费标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并定期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通报辖区流动儿童情况。
  三、落实经费,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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