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转变安置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进一步完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市县,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并抓好落实。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按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要求,于2005年10月20日前制定相应办法。
(二)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各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市、县人民政府务必于2005年10月20日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省人民政府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