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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5]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7月1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全面推进自谋职业与重点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安置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对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对其逐月发放生活费;未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全额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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