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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十二)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到2007年底,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基本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上每2—4个乡镇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的参考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十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继续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开展城市医院结对帮扶乡村卫生机构、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认真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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