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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在整改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应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将进行总结表彰。
  七、整治的重点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适任证上岗。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地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是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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