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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及人员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
社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及人员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5]32号 2005年9月2日)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供销社企业(含基层社)实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改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深化改革,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企业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发展城乡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党委、政府服务“三农”的载体和助手。但是,当前少数供销社企业在改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集体上访,要求重新进行改革,提高补偿标准,无偿量化资产到个人,分掉社有资产等,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已影响到供销社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完成供销社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任务,解决当前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巩固供销社改制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改制
  供销社企业(含基层社)改制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真正体现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社改革,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把供销社改革作为抓发展保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当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企业转机制、职工转身份、重组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对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依法执行分流安置政策,严格执行改制时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严格按有关程序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供销社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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