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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第二轮海岸带综合管理(ICM)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

  4.3.2 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实现海岸带的法制化管理
  健全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体系,2002年前新制定8部涉海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实现海岸带综合管理法制化。
  4.3.3 调整用海结构,规范海域开发秩序,实现资产化管理
  控制海洋开发利用强度,调整用海结构。保障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证和有偿使用制度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实现海域使用“有序、有度、有偿”,各海域的功能性开发目标得到落实。初步实现对海岸带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从而保证海岸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4.3.4 建立以改善海岸带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污染防治体系,实施重大海洋环境整治工程,修复海湾生态系统功能
  建立以海域环境容量管理和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限制排污和综合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改善海岸带环境质量为最终目的的污染防治体系;到2010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制定中水利用规划和法规,大力提高中水回用率。同时,还要使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监控;西海域和同安湾的污染总量得到有效监控;赤湖、外来物种入侵等海洋生态灾害得到有效监控。
  通过实施一系列海洋环境整治行动,逐步修复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滩涂和浅海区的生态环境;控制并逐步减轻局部航道、港区的淤积;遏制和消除沙滩、海岸的蚀退;控制住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力争西海域、同安湾的环境质量有根本性的好转。
  4.3.5 建立较为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整合全市海洋监测力量,形成较为完善和统一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实现全市监测数据和监测资源共享;严格实行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IS014001标准运行的海岸带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3.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不断提高海岸带综合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海洋专家组的作用,整合海洋科技资源,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推进“数字海洋”建设,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和海上执法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4.3.7 扩大环境投资来源,建立可持续的海岸带管理财政机制
  稳定市财政对海洋综合管理的投入。发挥PPP模式,扩大民营资本和外资对环境保护的投入。2010年前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基金。2010年建立可持续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财政机制。
  4.3.8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根本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中,走高科技、高产出、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小化,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域资源问题。
  5.第二轮ICM的行动计划与时间进度
  为了实现第二轮厦门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战略计划目标,考虑到实施的条件与可能,制订以下行动计划,并提出时间安排。行动计划的矩阵图见附件二。
  5.1 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推动区域协调机制的建立
  5.1.1 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
  2005年前调整并充实厦门市政府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及海洋管理办公室,坚持海管办季度例会和主任专题会制度,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其职责权力、人员组成等,使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协调小组的地位不因政府领导换届而变更,计划的实施和连续性也不会因为人员的调动而受到影响。为提高协调效力,协调小组组长最好是政府最高领导,成员应吸收尽可能多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尤其应将负责管理对海域环境会产生陆域活动的相关部门尽可能多地考虑进来。
  5.1.2 进一步强化海上综合执法能力
  2005年前调整海上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制定《厦门市海上综合执法工作规则》,规范海上综合执法行为,明确各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提高海上执法队伍的装备水平及其巡航能力、应急应变能力和抢险救灾能力,加大GIS、RS、GPS等技术手段在执法监察领域的应用。在实现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探索扩大委托执法范围。
  5.1.3 推动海洋管理区域协调机制的建立
  2005年建立厦门漳州海洋管理协调委员会和厦漳泉城市联盟海洋与渔业局长联席会制度,协调厦门湾海域管理和海洋环保工作,组织联合执法行动。2010年前成立厦门、漳州、龙岩九龙江综合治理协调委员会,制订九龙江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建立九龙江综合治理财政机制。
  5.2 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地方性法律框架
  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规划,在2010年之前,完成其中4部法规或规章的立法工作。2020年前,完成另外4部的立法工作。
  5.2.1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1)《厦门市滨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厦门市陆源污染物排海管理规定》
  (3)《厦门市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控制管理办法》
  5.2.2 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法规
  (1)《厦门市休闲渔业管理管理规定》
  (2)《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3)《厦门市海洋资源损害赔偿办法》
  5.2.3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
  (1)《厦门市海域使用权拍卖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2)《厦门市海域征用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5.3 调整用海结构,规范海域开发秩序,实施资产化管理
  5.3.1 修订海洋功能区划
  2005年前,修订海洋功能区划,协调海洋功能区划与城市规划和各类涉海规划的关系,合理控制海洋开发利用强度,调整用海结构,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5.3.2 落实海域使用权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2005年前,依据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全面完成各类用海项目的确权登记工作,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金做到应交尽交。
  5.3.3 制定水产养殖容量规划,控制海域水产养殖规模
  制定《厦门市水产养殖容量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规范养殖方式。2005年依法完成水产养殖的登记工作。2005年退出厦门岛东部海域和同安湾南部非养殖区的水产养殖。2006年规范厦门海域水产养殖方式。2010年前退出同安湾全部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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