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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3、对因广告经营单位违规严重导致其出现《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重新具备广告经营法定条件后,方可恢复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
  4、在年度终结时,由我局按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累计额,对其信用情况进行重新评价,确定其信用类别(即: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四类)并予以记录归档。其中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媒体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查处5次以上的”,直接归入“失信企业”信用类别;若同时其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直接归入“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类别。

  附件2:

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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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计分时│计分│惩戒或自荐奖励计分说明│初审│记分│确认│记分│备注│
│        │ 间 │项目│           │计分│人员│计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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