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实行抢救性保护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在生态地位重要而又面临严重威胁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昕水河、苍头河、清漳河、浊漳河等主要河流关键区域、候鸟主要迁徙停歇或越冬的水库、湖泊、沼泽湿地、以及珍稀濒危水禽集中分布区,通过因地制宜划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山西重要湿地、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尽快将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天然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山西重要湿地的划定,由省林业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划定,由市、县林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力争到2010年,使全省30%以上的天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得到有效保护。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尽快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保护管理人员,切实扭转“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状况。省林业厅、省环保局要积极组织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定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和国际保护组织的支持。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湿地保护专项经费,加大对我省重要湿地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恢复退化或破坏的湿地,维护我省湿地生态系统安全。
五、加快推进湿地立法,依法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
要加快推进我省湿地保护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以确定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以及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原则、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制度、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制度、湿地调查、监测、评估制度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和恢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国务院确定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山西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登记建档以及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以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河道、水库和湿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湿地人为污染、破坏或功能丧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