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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执法监管,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各级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全面检查,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自然保护区、河流源头和上游区、泄洪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的自然湿地,严禁开发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随意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对已造成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加大对汾河、桑干河、涑水河等九大河流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特别是对日排水100吨以上的排污企业,要加强监控督查,确保2005年底实现总量控制下的全面达标。在湿地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禁止使用化学药剂拌种或防治农作物和林草病虫鼠害。
  要严格控制自然湿地的开发利用。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各级政府制定的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单位在湿地范围内申报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以及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湿地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对天然湿地威胁较大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做好天然湿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明确湿地权属,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统筹兼顾,认真搞好湿地规划编制工作
  湿地保护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多效益、多学科、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省林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抓紧编制《山西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市、区)也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把湿地保护任务落实到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的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地在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不得将天然湿地进行改变其自然属性的规划与利用。水利设施建设与水资源利用规划,要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用水和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通过科学规划,把湿地保护变成一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综合保护行动,促进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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