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省煤炭局、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提出的《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省煤炭局、省煤炭销售办公室、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煤炭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煤炭产销统计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煤炭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对于山西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但从近期全省煤炭统计情况看,我省部分市、县煤炭产销统计(主要是地方煤矿)存在着数据失真等明显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产销和出省外销量倒挂的逻辑性差错。直接影响各级各部门对经济发展现状和走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对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为了确保煤炭统计能够真实地反映全省煤炭产销的准确情况,切实搞准煤炭数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事求是地上报煤炭产量,不得少报、瞒报,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各级统计局、煤炭局、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运销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炭产运销统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煤炭产销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尽全力确保煤炭生产和销售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加强煤炭产销统计的监督检查。统计局、煤炭局、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运销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要对煤炭产、运、销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产、运、销台账和原始资料的建立、健全及完整性,检查煤炭产、运、销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如果发现统计数据失真和不实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三、9月份在上报1—8月份产量时,各级统计局、煤炭局要根据当地煤炭的销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1—8月的产销存数据进行分析,将1—8月份漏报产量一并上报,并附漏报产量情况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