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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九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对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管线、水利等工程的建设或维护,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二)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三)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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