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采(碎)石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的119个街道、镇,具体名单见附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尘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
第七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尘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