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有效整合流动人口管理和社区居民管理。完善暂住人口计算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地掌握暂住人口动态及相关信息,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数据库。
(十六)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加大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就业,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改革城市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破除城市劳动者的流动障碍。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保护,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重点解决城中村、城市近郊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增城镇人口医疗与失业保险体系的建设途径。完善社会救济制度,鼓励和发动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适当调整行政区划,建立适应城镇发展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城镇行政区的数量和规模,适度增加设市城市数量。统筹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促进中心城市整合发展。完善市管县体制,适当扩大省域中心城市和部分城市辖区空间,积极培育晋南中部和晋中南部两个中心城市,创造条件建立适应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城市主导型政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市县合并,妥善解决乡镇合并的遗留问题。理顺城市行政辖区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现部分县(市)撤县(市)设区,在市区范围内撤消建制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研究探索城镇密集区和都市区管理体制,建立城市组群协调协商管理机制。
按照“划分事权、分权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城镇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力的前提下,赋予城镇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对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可批准赋予地级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经批准可赋予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市辖区、街道和居委会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区街管理、环境整治、社会治安和社会服务上。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与民主决策,确保城镇化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城镇化战略作为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点战略,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城镇化的协调领导机构和机制,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解决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涉及空间布局的行业规划、专业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及新设立各类开发区的选址,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与推进城镇化紧密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行政区划等政策措施,要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全省城镇化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