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断增加城镇建设的财政投入规模和比例,确保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尽快制定引进内资和外资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投入”。积极争取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城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十四)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制度和管理办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省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机制,优先安排重点发展地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县城与中心镇,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倾斜安排,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缓解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加大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废弃地和其他用地的整理力度。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的异地置换政策和乡镇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土地置换政策,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建设的土地调整机制。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可按规定折抵申请占用耕地指标。
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制、年地租制和发行土地债券等方式,解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十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人口流动和集聚的社会环境
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放宽城镇人口准入条件,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户籍准入条件。彻底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下放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迁移的调控权。凡适用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及其亲属,都可准予落户。对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应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继续实施移民脱贫工程,鼓励偏远山区农民下山脱贫,并把下山脱贫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加快城镇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改革,使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同时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和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改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统一纳入城镇规划建设,有计划地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向城镇居民的整体转制。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补偿。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转为城镇居民的村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