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严格实施《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对城镇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的调控和管制作用。制定《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编制省域空间管制规划、省域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大运城镇发展轴带规划、太原都市圈规划以及其它跨区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大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力度,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行业规划、专业规划要与城乡规划相协调,下一层次的规划要与上一层次的规划相衔接。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设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的调控,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制度,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必须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并严格执行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收购储备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竣工认可制度、规划编制和管理公开制度,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经费的投入,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省级财政重点保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和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经费,并对城镇规划编制所需的地形图测量、用地条件评价等前期工作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积极推进城市经营,形成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
  进一步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城市建设经营机制,集聚和重组城市经济要素,全面经营土地、房产、市政公用设施、品牌等城市资本,走城市资本运营的路子。
  经营好城镇建设用地。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城市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允许国有工业企业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尽快把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市场化配置轨道。城镇建设资金可授权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经营,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的市场化经营。推广特许经营制度,广泛采用BOT、BLT等经营形式,创新投融资体制,尽快形成投资、经营、回收、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凡能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的设施,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市场化经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性资源纳入经营范畴,实行广告设置权、基础设施冠名权的有偿使用。开放城镇公用事业经营市场,放开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培育公交、环卫、供水、供气等行业的竞争机制,引导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经营。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抓好城市形象建设,搞好城市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