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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试点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5年-2008年分年度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普查,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及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工作的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农业普查质量和效率。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为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组织不力而影响到普查工作质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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