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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晋政发[200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周期安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高质量地完成我省这次农业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普查是我国适应不断变化的农村新形势、全面了解农村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这次农业普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而且对于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都要把搞好农业普查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准备,积极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全省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确保普查工作取得成功。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委会及社区要设立专门的农业普查办公室。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协助清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等负责协调;涉及乡(镇)、村委会设置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农村和农户及社区环境方面的事项,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农村劳动力就业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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