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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的通知

  1、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具有自主创办企业意愿和具备创办企业能力者,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待遇。
  2、凡具有自主创办企业意向,愿意参加创业培训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培训,费用自行承担。
  五、培训要求
  1、必须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面试筛选。
  2、培训课时不得少于90学时,创业核心课程不得低于课时总量的70%。
  3、教师必须按照“一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原则,针对性地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制定。
  4、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对每个学员要提供不少于六个月的后续咨询指导服务。
  5、对具有创业见习需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创业项目选择相应的见习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见习。
  六、培训管理
  1、各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培训指导中心呈报《年度创业培训工作计划》。
  2、每期创业培训开班,各培训机构需提前7天向市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和《创业培训学员能力测试登记汇总表》。创业培训学员能力测试由市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测试结果作为掌握学员创业能力的参考依据。
  3、创业学员在接受创业培训后,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制定。学员的《创业计划书》由市培训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统一审核。
  4、各培训机构必须为每位学员建立创业培训服务档案,自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要安排专人每月至少一次对学员的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电话或实地后续指导服务。
  5、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创业学员后续指导服务跟踪记录,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培训指导中心报送《创业学员后续指导服务跟踪记录汇总月报表》。
  6、市培训指导中心对各培训机构的常规教学以抽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质量监控。各培训机构要保证创业师资参加市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
  7、市培训指导中心每年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和培训组织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的资格。
  (1)承担创业培训的教师质量、数量连续两年不能达到部、局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
  (2)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3)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低于40%的培训机构。
  (4)违反规定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或违规乱收费的培训机构。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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