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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确保寺观教堂安全的通知

  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使用人,要认真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功能、结构,要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及时进行危房鉴定,提出危房整治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并报文物部门批准,积极筹措资金实施危房整治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立即布置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危房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拉网式排查,建立本地区宗教危房档案和台账,做到对危房的数量、危险程度及存在的隐患心中有数。要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进行逐个评估,并限期整改。对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好保护隔离措施,抓紧整治。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规划,分期限时整改完毕。对在整治期间停止使用的宗教场所,当地政府要另行安排临时活动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做好信教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
  针对必须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要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就地重建”的原则,由各地组织实施。对A级、B级、C级危房,必须按照各地确定的排危方案,及时维修并达到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的资金投入,对危房解危修缮工程要实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在危房整治过程中要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申报,通过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验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作出详细安排,制定规划,筹集资金,抓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方案;并将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情况于2005年11月底前报市民宗委,由市民宗委汇总报市政府。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是群众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保证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有资金要首先投入危房改造和安全设施建设。市级各宗教团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所属寺观教堂的危房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对本级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资金的必要保障。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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