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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确保寺观教堂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活动
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确保寺观教堂安全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期以来,我市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因年久失修,危房数量较多。据统计,全市有宗教活动场所403处,总建筑面积261480平方米,危房总建筑面积为65969平方米,占宗教活动场所的25.2%。其中,D级危房28处,20050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30.4%;C级危房15处,4126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6.3%;A、B级危房共30处,建筑面积41793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63.3%。确保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人身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宗教无小事”的思想。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不仅关系到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及游客的安全,也关系到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04年4月全市宗教工作会议提出的“逐步解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危房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将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改造完”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责任感,要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坚决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危房的事故隐患。
  二、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把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由宗教、财政、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纳入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的格局,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治,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有关规定,把好审核关,对存在危房的宗教活动场所坚决不予批准设立。同时,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房屋的经常性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安全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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