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2005年9月2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
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
二、产前检查:
孕妇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后,从孕16周开始,自行选择到准备分娩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网上查阅),进行产前检查。
1、一般正常孕妇孕期检查9次,检查项目纳入生育医疗费补贴。具体如下:
第一次检查:(16-18周)
● 产科检查
● 血型(ABO、Rh)检查
● 血常规
● 尿常规
● 白带常规
● 肝功能
● 二对半
● 肾功能
● 心电图
● 淋球菌培养
● 脱落细胞学检查
● B超
第二次检查:(20-24周)
● 产科检查
● 尿常规
● B超
●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三次检查(24-30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糖尿病筛查
● 梅毒筛查(早孕未筛查者或可以感染者)
● 尿常规
● 营养咨询
第四次检查:(30-34周)
● 产科检查:
● 尿常规:
● 血常规:
●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五次检查:(34-36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 B超
第六次检查:(37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