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要求
1.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每月15日前将本市整顿关闭情况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8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市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3.建立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产煤县(市)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县(市)要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6.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向停产整顿矿井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7.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企业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责任追究
1.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进行处理,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同时,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公务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凡一个县(市)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