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照不齐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由河南煤矿监察局郑州分局会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规定整改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改、早达标、早验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一次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标准的,一律依法关闭。2005年底为停产整顿最后期限。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确定整顿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证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和抽查;煤矿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此外,2005年底前不能按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与骨干煤矿实行整合的小煤矿,按照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也必须于2005年年底前关闭。
四、职责分工
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及时上报吊销有关证照,一个月内关闭到位(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各乡镇政府要参与本辖区小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对已被省属煤矿整合的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我市不再参与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整顿关闭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报送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河南煤矿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负责会同市煤炭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上报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