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5]35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郑州市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3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豫政办明电〔2005〕136号和豫政办〔2005〕76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郑州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整顿关闭任务
(一)以下七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2005年7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