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委的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 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及北京地区有关社会安全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市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抗震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2.1.6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8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 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等部委办局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分工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