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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严格督查。省安委会决定,从9月20日起至9月30日,在各市、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行业的事故易发环节和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由省煤炭局和陕西煤监局负责,对煤矿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是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两个攻坚战。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制定整改工作程序,明确并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禁止假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要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对省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按期进行清理纠正。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及其他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由省旅游局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旅游设施安全进行检查。要在国庆节到来之前,组织对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汽车、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特种容器设备等逐一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
  (三)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对交通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客运企业、客运站点安全管理情况,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长途客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国庆节期间违章驾驶、超速超载、客货混装、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要督促各级交通港监部门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
  (四)由省公安厅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进行检查。节前和节日期间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车站、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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