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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规费征稽管理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为: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向外延伸,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区、县道十米。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必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确需在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垫边沟、建筑非公路设施;
  (二)摆摊设点、碾压物料、设置障碍、倾倒废弃物、晾晒农作物;
  (三)毁坏花草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标志、界碑、测桩、护栏和其他公路设施;
  (四)滥伐、盗伐公路林木;
  (五)洒漏、扬尘污染路面和污染环境;
  (六)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除外);
  (七)借助桥梁敷设易燃、易爆管道和十千伏以上高压电线;
  (八)其他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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