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2005年度工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2005〕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地方企业2005年度工资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
我市所属的各类企业。
二、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确定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同)为10.5%,上线(预警线)为16.5%,下线为5.5%。
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
三、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