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2005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盐生产、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盐生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根据《
食盐专营办法》、《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审查后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三条 申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精制盐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
(三)具有生产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食盐产品符合GB5461《食用盐》的各项要求。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没有行业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生产食盐(含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没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多品种食盐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产品质量必须经省级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七)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小包装除满足GB5461《食用盐》、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要素外,还必须标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碘含量和加碘盐标志;
(八)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食盐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制盐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企业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应当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省盐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