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恒宇 (副市长)
王 强 (副市长)
副组长:李剑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黑小 (市文化局局长)
银 孝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凌 玲 (市文化局副局长)
云子明 (市民委主任)
杨笑寒 (市文联主席)
莎 娜 (土左旗副旗长)
戴 清 (托县副县长)
刘生长 (和林县副县长)
贺丰荣 (清水河县副县长)
郎曙敏 (武川县副县长)
云 涛 (新城区副区长)
赵海强 (回民区副区长)
云 飞 (玉泉区副区长)
云 瑶 (赛罕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凌玲兼任。
(二)成立“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协助领导小组对工程规划、实施方案、标准规范、人员培训等提供专业咨询、论证、评审与业务指导。
(三)由市文化局负责组建“保护工程”呼和浩特中心,承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步伐。
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参照正在制定的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积极推动《呼和浩特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条例》的早日出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我市的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呼和浩特市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抢救、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呼市民族民间抢救保护试点项目补助等。各旗县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肩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与民委、文联等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民委系统、文联系统、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