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发放。各县(市)区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委托指定银行每月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凭银行卡领取。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能有效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对奖励扶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济南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通知精神制定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具体方案。要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相互制约的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运行。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建立专项帐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监督管理。确定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成本低、效率高、服务优质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选定的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资金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内容,凡发现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深切感受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温暖。
附:济南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