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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发布北京市第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有关要求,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保局决定发布北京市第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组织,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审核。审核要严格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程序开展。企业可自行审核,也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北京市第一批名单随后公布)审核。
  2005年8月底前,自行审核的企业递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文件,委托审核的企业递交委托合同复印件。
  二、保证进度、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2005年8月启动审核工作;
  2005年年底前递交清洁生产审核中期报告;
  2006年7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递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组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2006年8—9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组织评审验收。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清洁生产审核中期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制定计划、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和实施计划,按照“边审核、边实施”的原则及时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对于中费、高费方案,要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持续实施、持续改进。
  各有关单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须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递交验收申请,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将组织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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