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按规定送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做好纳税人网上认证软件的操作、应用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行为规范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局应做好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培训、维护质量和水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
┌─┬─────┬─────────────────────────┐
│登│纳税人名称│ │
│ │ (盖章) │ │
│记├─────┼───────────┬───────┬─────┤
│ │纳税人识别│ │ 一般纳税人 │ 年 月 日 │
│事│ 号 │ │ 认定日期 │ │
│ ├─────┼───────────┴───────┴─────┤
│项│地址、电话│ │
│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
│ │ 经办人 │ │ 身份证号 │ │
│ ├─────┼───────┼───────┼─────────┤
│ │ 经济性质 │ │ 企业类型 │ │
│ ├─────┼───────┴───────┴─────────┤
│ │ 主营业务 │ │
│ ├─────┼─────────────────────────┤
│ │月平均认证│ 份 │
│ │ 发票数量 │ │
│ ├─────┼───────┬───────┬─────────┤
│ │认证人员1 │ │ 身份证号 │ │
│ │ 姓名 │ │ │ │
│ ├─────┼───────┼───────┼─────────┤
│ │认证人员2 │ │ 身份证号 │ │
│ │ 姓名 │ │ │ │
├─┴─────┼───────┴───────┴─────────┤
│网上认证系统技│ │
│术服务单位名称│ │
├───────┴─────────────────────────┤
│公司(厂)申明: │
│我公司(厂)自愿申请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即网上认│
│证方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认证抵扣本公司(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章) │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
│ │ │
│ │ │
│ │ │
│ │ │
│ │ │
│经手人: │经手人: │
│负责人: (章) │负责人: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