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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六)申请者一般在55岁以下。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市教委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每年3月底公布。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市教委人事处申报,经市教委人事处审核后,汇总报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十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委人事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人事处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凡在“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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