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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十八)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十九)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抓紧建设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开展网上职业中介业务,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杜绝新的拖欠。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基本内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单位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二十二)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尽快结案;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由其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领导。充实加强省和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其重要职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目标、有考核、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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