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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扶持政策
  (一)实行统一纳税制度。连锁龙头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备案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由省财政厅制定调整办法。
  (二)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对连锁门店面积的要求,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饮片);适当放宽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设置条件;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县级文化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包括加盟连锁龙头企业的放心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
  (三)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龙头企业开设门店,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新开设连锁门店“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员工健康状况”和“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卫生要求的,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对连锁龙头企业及其门店和放心店,采用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商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要注重效能,讲究质量。各执法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突出对进货渠道的检查,加强源头管理。
  (五)加快网点规划和配送中心建设。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商业网点和配送中心的规划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供销社基层网点、农村综合服务社和村镇公共设施,支持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运输、配送、仓储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连锁龙头企业配送运行提供市区通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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