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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正厅级建制。省经委是负责研究拟定全省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为: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2、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能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职能及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的职能划给省中小企业厅,具体为:提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等职能。
  4、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内贸管理相关职能划给省商业厅,具体也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等职能。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6、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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