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密切协作,强化金融监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工作,与辖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落实分工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监测,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及时、反应迅速、配合密切、步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把云南建成金融运行安全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要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平稳运行。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地在云南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监管,要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地方金融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地方金融风险分析会,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地方金融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汇报有关情况。继续抓紧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平稳运行。继续抓好云南证券公司、金旅信托公司的清算工作。抓好8个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妥善处置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案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十二、改善金融信用环境
一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金融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率先垂范,以政府诚信带动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各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要积极开展金融安全区的建设,把昆明、大理、曲靖等城市建成金融安全示范区。积极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由人民银行牵头,经委、税务、工商、银监局以及银行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要在全省范围内公布一批“守信用企业名单”,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企业典型。二要在全省深入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专项工作,认真清理并积极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全省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及为企业等单位担保拖欠的贷款本金6.6亿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及为他人担保拖欠的贷款本金3.83亿元,要在今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要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积极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三要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在企业改制工作中,要落实好企业的银行债务,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