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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詹沧洲副市长任组长,张宗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邱天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林树枝(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梁群民(市贸易发展局副局长)、陈笃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献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汪清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傅建明(思明区副区长)、王中(湖里区副区长)、黄炳文(集美区副区长)、林佳添(海沧区副区长)、陈水利(同安区副区长)、洪龙泉(翔安区副区长)组成。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汪清波兼任,林进国(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为副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联络员组成(联系人:陈斯斯 联系电话:0592-5302239)。
  各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范围和重点
  ㈠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
  ㈡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2.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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